一、出台背景
为督促指导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作,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梳理重点监管单位需要落实的法定义务,形成《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
二、适用范围
《工作指引(试行)》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在新、改、扩建,生产运营,关闭退出等各个阶段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其他涉及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及核心技术要求四个部分。其中,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及核心技术要求主要明确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运营、关闭退出3个阶段的相应要求。
新改扩建阶段:企业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制度等。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应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关闭退出阶段:企业应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制度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等。
此外,在《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中,还列出了重点监管单位各个阶段落实法定义务所对应的法律法规原文及技术指南文件索引、有毒有害物质字典(参考)、标识标牌参考样式和应编制的各项报告参考模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