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川污普〔2018〕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户调查汇总数据质量审核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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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26 10:39:26]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各市(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办在近期调研中,发现部分普查表填报不规范,存在漏填、错填现象;一些普查对象佐证材料不全,支撑材料不足;一些县(市、区)汇总数据自审、会审流于形式,数据质量不高;个别市(州)集中审核只求进度,忽视了质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国污普〔201815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数据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入户调查汇总数据质量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是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背景下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开展全面入户调查工作列入全省4季度工作重点,杨洪波副省长近日对污染源普查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于会文厅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承担起普查的主体责任,领导、组织、协调、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政府分管领导要掌握进度,全面推动,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工作的,应承担起监督责任,并对第三方机构承担的普查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普查工作。

二、严格审核程序,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普查机构要采取集中审核、多部门联合会审和专家审核等方式,审核汇总数据,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原始数据进行细化审核,对于不满足数据质量要求的退回整改。一是做好内审。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防污、环评、监测、监察执法等部门(单位),结合本地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对入户调查采集数据和所有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本地重点排污单位和对汇总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合理性的审核,查看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处置量是否与平时环境监管工作掌握的一致、是否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二是做好部门审核。各市(州)、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普查责任分工,对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的入户调查采集数据开展部门审核,确保数据填报完整规范、数据来源真实可靠。三是做好会审。各市(州)、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入户调查采集数据及普查表进行集中会审,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相关性分析和专家经验判断等方法对普查数据进行合理性评估。对区域总量和行业分布明显不合理的,要追本溯源,核实原始报表数据,确保普查汇总数据与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统计数据基本保持一致。

三、严格把关,加强整改

一是加强整改。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反馈给普查对象,要求其认真整改,必要时请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协助普查对象核实、纠正错误。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任何单位和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二是开展抽样复核。各县(市、区)普查办要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抽样复核比例不低于10%,或抽样复核数不低于200家;各市(州)要以辖区县(市、区)为单位,抽样复核比例不低于1%,且确保重点排污单位100%复核,并编制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三是夯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普查数据质量,并督促改善提高。纸质报表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签字确认后方可录入系统,数据审核通过后,必须经组长签字、普查办盖章后上报。各市(州)入户调查采集数据于20181130日前完成,1130日下班前将入户调查结果和普查数据上报省普查办(邮箱:scswpb@163.com),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虚报。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人员和其他机构、人员篡改和编造虚假普查数据。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处理。

 

人:高碧飞

联系电话:18200280818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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