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川污普〔2018〕82号 关于切实做好数据审核入网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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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13 10:05:39]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各市(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102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818号)精神,切实做好普查数据审核入网和质量核查工作,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数据入网

各地完成审核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完成普查数据入专网工作,各市(州)必须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查数据于20181212日前入专网率达到100%,数据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其中,从2018126日起,各市(州)每日普查数据入专网率必须达到《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入专网时序进度表》(见附件)的要求。从2018126日起,省污普办将每日对各市(州)入专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连续不能达到时序进度要求的将发函督办;对20181212日入专网率未达到100%的市(州),给予全省通报,并约谈该市(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认真做好采集数据审核

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前期完成普查表的数据采集、普查对象自查、普查员现场审查、普查指导员复查和县(市、区)自审、市(州)集中审核(包括环保系统内审、部门专审、专家会审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数据审核。对区域总量和行业分布明显不合理的,要追本溯源,核实原始报表数据。要利用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数据审核软件,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汇总数据再次进行全覆盖审核,确保普查表填报全面、指标完整、指标间逻辑关系合理,应报指标不缺不漏,数据填报完整、规范、一致、合理、准确,审核过程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完好,编制上报数据审核报告。各市(州)要认真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以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为单位,每个县(市、区)数据抽取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落实,抽样复核比例最低不少于1%,且确保重点排污单位100%复核。

纳入清查名录、入户调查时已关闭的企业,须核实上报2017年度清查表相关信息,由所在乡镇(街道)确认情况属实,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县(市、区)污普办收集汇总形成关闭企业名单,建档备查。县(市、区)以上污普办应将关闭企业作为抽样复核和质量核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无法联系到负责人(联系人)的企业,由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联系企业负责人(联系人),按照普查制度要求采集普查信息。

以上工作20181210日前完成。

三、全面开展质量抽样核查

各县(市、区)污普办要迅速开展现场抽样复核工作,范围须覆盖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类型,各类源的复核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工业污染源和规模畜禽养殖场复核总数分别不高于500家。各市(州)污普办要按照上级有关质量管理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工作,须对所辖县(市、区)全覆盖,每个县(市、区)抽取不少于5个普查小区,核对各类污染源名录是否全面、普查数据和普查报表是否完整规范。要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相关性分析和专家经验判断等方法对普查数据进行合理性评估;结合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衔接性进行评估,分析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编制入户调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以上工作20181215日前完成。

四、纵横比对加强整改

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指定专人、集中力量进行整改,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要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已经掌握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包括环境统计、排污许可、12369环保热线、大气排放清单编制以及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过程形成的污染源名录,结合统计、农业(畜牧)、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掌握的统计信息,对普查对象名录进行校核比对,查漏补缺,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2018121日起,省污普办委托第三方对市(州)开展的数据审核和质量工作进行评估;适时派人对各地开展数据审核、质量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对省污普办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督促各普查对象指定专人,收集准备好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等佐证材料并整理成册,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同时,积极配合第三方做好数据审核和质量评估工作。

各市(州)入户调查工作总结、数据审核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于201812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污普办;普查对象空间信息经市(州)污普办统一审核并汇总后,由市(州)污普办以光盘形式派专人于20181225日前送至省污普办。省环境监测总站于20181228日前将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质量评估报告送至省污普办。

 

联系人:高碧飞

  话:18200280818

 

附件: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入专网时序进度表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25

 

 

附件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数据入专网时序进度表

 

市(州)

倒排时序进度要求(以每日2400实际入专网率核算)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

1212

51%

61%

71%

81%

91%

96%

100%

成都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自贡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攀枝花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泸州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德阳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绵阳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广元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遂宁市

45%

55%

65%

75%

85%

95%

100%

内江市

43%

53%

63%

73%

83%

93%

100%

乐山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南充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宜宾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广安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达州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巴中市

55%

65%

75%

85%

95%

98%

100%

雅安市

43%

53%

63%

73%

83%

93%

100%

眉山市

45%

55%

65%

75%

85%

95%

100%

资阳市

45%

55%

65%

75%

85%

95%

100%

阿坝州

43%

53%

63%

73%

83%

93%

100%

甘孜州

45%

55%

65%

75%

85%

95%

100%

凉山州

43%

53%

63%

73%

83%

93%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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